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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级宗教团体年度考评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11-10   来源:民族宗教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提升宗教团体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和省民宗委、市民宗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宗教团体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原则

年度考评坚持平时考察与集中评议相结合,公开、民主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评对象

市级宗教团体。

三、考评时间

以自然年度为时间段,次年一月份考评结束。

四、考评方式及程序

(一)考评方式

以市级宗教团体的年度民主测评、市民宗局年度考评等方式进行。

(二)考评程序

1. 市级宗教团体于次年1月初分别召开年度考核会议,副秘书长及以上人员、驻会工作人员参加,被考评的团体负责人向与会人员作年度工作报告。与会人员对团体工作进行测评,独立填写《常州市市级宗教团体年度测评表》。民主测评表填写完毕后由市民宗团体中心当场收回,并计算出民主测评表平均值。

2. 市民宗局通过召开座谈会或者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进一步了解团体有关情况,并调查核实,结合《年度市级宗教团体重点工作任务表》,填写《常州市市级宗教团体年度考评表》,进行打分。市民宗团体中心对被考评对象评分情况进行统计。

3. 考评采取百分制,民主测评表平均值占考核总分的50%,市民宗局考评打分分值占考核总分的50%。两者相加后的考核总分为该市级宗教团体年度考核最终分值。

五、考评等次评定及成果运用

(一)考评等次评定

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为优秀,60-89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每年市级宗教团体考评优秀等次的指标原则上为一个。市级宗教团体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加6分,获得省级表彰、奖励的加4分;获得市级表彰、奖励的加2分。被考评市级宗教团体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1. 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

2. 发生有损国家利益事件的,发生安全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宗教渗透事件的;

3. 市级宗教团体理事或者委员以上成员违反教规,引起教内纷争,经市民宗局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4. 常务理事(委员)以上成员之间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经市民宗局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5. 经财务审计,发生重大经济责任问题的。

(二)考评成果运用

1. 考评情况作为该宗教团体常务理事(委员)以上成员培养教育、岗位安排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2. 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宗教团体要对负责人进行谈话与提醒;连续两年确定为不合格的宗教团体,要对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责令其辞去相应职务。

六、考评内容

详见《常州市市级宗教团体年度测评表》、《常州市市级宗教团体年度考评表》。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0年4月7日

 

常州市市级宗教团体年度考评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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