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时代市级宗教团体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政治上靠得住、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标准,建设高素质人员队伍,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级宗教团体秘书长及以上人员、驻会工作人员。(市级宗教团体副秘长年度考核由市级各宗教团体自己组织实施)
二、考核时间
以自然年度为时间段,次年一月考评结束。
三、考核内容
市级宗教团体负责人和驻会工作人员述职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方面。坚持爱国爱教方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中国化方向,协助党和政府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大局意识强,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对外交流中自觉维护国家形象。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宗教法规、政策、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依法管理,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促进宗教领域和谐与稳定。
(二)道德素养方面。品德良好、信仰纯正、和气待人、廉洁自律,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注重自身修养并推动团体道风教风建设,受信教群众认可。倡导清净和谐的道风教风,坚持修身与治教相统一,加强道德修养,提高学识修为,以自己良好的道德品行,自觉抵御不良社会风气,推动宗教团体各项建设。
(三)能力素质方面。宗教学识造诣高,熟悉并正确理解本宗教教义教规,能积极有效地教育引导信教群众。具有弘扬本宗教中蕴含的积极教义和理念的能力与水平,按照现阶段形势的需要作出符合时代进步、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要求的阐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团结意识和民主意识,综合能力素质较高,在教职人员和信众中有威信,善于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有效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的突发性事件。
(四)履职尽责方面。坚持依法办教,依法治教,自觉执行宗教团体学习、会议、议事规则、财务、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重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作责任心强,注重工作方法,善于沟通,自觉维护宗教团体班子团结。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积极推进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等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履行宗教领域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分析研判安全形势,部署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并协助市民宗局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工作。
四、考核方式和程序
(一)考核方式
市级宗教团体负责人和驻会工作人员年度述职考核工作主要采取民主评议、综合评定、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二)考核程序
1. 撰写述职报告。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结合本人上一年度表现情况进行总结,撰写述职报告。
2. 召开述职考核会议。市级宗教团体于次年1月初分别召开年度考核会议,副秘书长及以上人员、驻会工作人员参加,并邀请部分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及信教群众代表参加。市民宗局分管领导及相关处室、市民宗团体中心负责人参加。市级宗教团体负责人作述职报告。
3. 开展民主评议。述职结束后,参会人员独立填写本团体《常州市市级宗教团体负责人和驻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由市民宗团体中心当场收回。市民宗局局领导、处室、团体中心负责人于每年1月10日前独立填写市各宗教团体《常州市市级宗教团体负责人和驻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市民宗团体中心收回。市民宗团体中心汇总民主测评情况后报市民宗局党组。
4. 确定考核等次。市民宗局党组根据测评情况和考核对象述职报告内容、日常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向市级宗教团体通报。
五、考核等次评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人数在考核对象总人数的20%以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考核对象如负主要责任的,则不得被评为合格以上(含)等次,如负非主要责任的,则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在履职过程中,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发生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事件的;发生安全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宗教渗透事件,被政府领导和上级部门批评处分的;因自身原因,违反教规戒律,引起教内纷争,经有关部门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宗教团体领导班子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经有关部门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平时工作安排不落实,信教群众反映强烈、产生较大影响的;经财务审计,发生重大经济责任事故的。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市级宗教团体负责人和驻会工作人员年度述职考核情况作为宗教界代表人士培养教育、安排使用、激励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二)对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为优秀的人员进行奖励。
(三)市级宗教团体负责人年度述职考核第一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市民宗局对其进行谈话与提醒;连续两年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市民宗局进行诫勉谈话或者责令其辞去相应职务。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0年4月7日
常州市市级宗教团体负责人和驻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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