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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饮食
发布日期:2023-12-15   来源:民族宗教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保护清真食品行业的发展,关心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生活,是贯彻落实《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重要体现。2008年,常州市政府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积极推动清真网点的在全市范围内的合理布局,使全市清真基本供应点、清真网点更加规范化、合理化。依法对全市清真网点加强管理,对照挂牌清真网点的标准,对各辖市、区申报的符合条件的网点发放了省民委制作的清真标志牌,将它们纳入了长效管理范畴。

根据苏民发〔2013〕24号文《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群众清真饮食问题的意见》精神,为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市民宗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四部门联合发文决定,从2015年起,对户籍在我市武进区(经开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撒拉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保安族等10个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市民(其《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需一致认定)发放清真食品补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我市清真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自2015年1月1日起算。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于工资中每月发放,其它符合条件的居民自即日起至5月31日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登记,审核通过后,于当年10月份领取现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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