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常州市民族宗教部门重视依法行政工作,以规范行政许可文书为抓手,严格落实依法行政相关要求,有效推动了民族宗教工作法制化进程。
一、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到政务公开。做好依法行政工作,法制宣传教育是前提、是基础。早在2008年年初,常州市民宗局就将清理后仍然保留的民族宗教方面的2项行政许可和5项非许可类审批事项的基本规范及审批程序制作成依法行政宣传手册,通过法制广场、法制宣传橱窗及部门网站等途径进行广泛宣传。宣传手册对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是否收费、许可条件、法定办理时间、承诺办理时间等内容进行公开,对行政许可程序进行详细分解,明确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四个环节的责任处室、责任人、办理期限、办事流程和承诺,让行政相对人一册在手,办事不愁,切实做到政务公开,为民族宗教部门依法行政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许可文书制作,确保程序合法。按照省宗教局制定下发的行政许可案卷统一样式,常州市民宗局在制作行政许可卷宗时,做到规范、全面、详实、整齐。一是文书填写规范。准确填写文书年号,编号按同类文书产生的时间顺序依次排号,不重复、不颠倒、不跳号;主送单位填写用全称,并与申请主体名称相符;法律依据精确到条、款、项,告知受理日期及办理时限,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附期限,告知法律救济渠道,对申请人送出的所有法律文书签署《行政许可送达回证》。二是核查记录全面。核查环节是整个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的关键和核心,核查的结果直接影响申请事项是否能够得到许可。《行政许可事项核查记录》是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逐项核对的记录,涉及到被核查单位、地址、电话、法人等内容的填写,这些内容都要与申请材料提供的内容相符。还有核查开始和终了的时间、地点、参与核查人员姓名及执法证件编号,核查记录主要描述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核查记录要得到法人的认可并签字,参与核查的执法人员及记录人也要签字,该记录要在现场作出;《行政许可核查意见书》是对行政相对人所申请事项进行详细核查后作出的综合性意见,核查事项、被核查单位、地址、法人、联系电话与申请材料相符,核查时间、地点及人员与核查记录相符,核查意见及理由主要记录核查结果是否具备该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许可建议,核查负责人及其他核查人员要签名。三是申请材料详实。申请材料是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提供的必备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是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的主要对象,因此,申请材料要求详实、真实。以申请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为例,《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证和教职身份证明、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基本情况、必要的资金证明和拟设立地及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是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备材料。除此之外,基层党委、政府有关设立场所的会议纪要、原址留下的有关老庙的碑刻、地方志等影像、文字资料,场所规划设计图纸等等,也可作为辅助材料提供给审批机关。四是卷宗制作整齐。卷宗档案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要求进行管理,认真填写卷内目录,卷内材料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做到内容齐全,装订整齐,并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三、突出几个关键环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一是落实“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受理责任人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内容,以便申请人充分准备材料,不为同一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不齐全而多次往返。二是认准申请主体。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主体是拟设立地宗教团体,是宗教团体,而不是政府宗教部门,也不是其他个人,这一点很重要。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成立筹备组织,并选派合格宗教教职人员,理顺了宗教团体和场所的关系,有利于日后管理;三是处理好资金证明。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要提供必要的资金证明,申请人如何提供资金证明,是批准设立后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属性问题的源头。筹备组织不具备接受捐赠的资格,其他组织和个人更不具备资格,只有拟设立地的宗教团体才具备资格。由宗教团体设立专项基建账户,募集建设资金,提供资金证明,场所登记开放后财产属于宗教团体所有,厘清了宗教财产的属性;四是严格办理时限。常州市为了提高行政效能,将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了行政审批中心,民族宗教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也进了中心,要求承诺办理时间为法定办理时间的60%,并纳入常州市新型政府法制监督系统,在网上设立“三合一”服务平台,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行政机关具体办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实施网上法制监督。审批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限定办理时间,并在平台显示,逾期就会亮黄灯。常州市民宗局严格按照承诺时限,所有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高了行政效能,方便了服务对象。
(宗教处 张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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