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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9-08-08   来源:民族宗教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2008年11月26日

   近年来,随着我市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群众不断增加,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继提出议案和提案,要求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建议从我市实际出发,对《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制订实施意见。
  为此,市民宗部门专门组织人员对全市的清真食品行业发展状况开展调研,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市政府于近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8]181号)。《实施意见》明确了几方面重要内容:建立由市民族宗教、经贸、财政、卫生、规划、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清真食品生产、供应工作,协调解决清真食品生产、供应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对民族政策及《条例》的教育培训力度,每年3月第一周为“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周”;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方便群众、保障供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清真食品供应网络;清真网点的管理纳入各街道(镇)的日常工作,及时进行台账更新,掌握辖区内清真网点的变化情况;市政府每年根据清真食品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具有发展潜力的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建设、生产、经营给予资金扶持和优惠。

(民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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