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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宗教界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的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2009-07-28   来源:民族宗教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市民宗局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我市宗教界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和团结广大信教群众为我市的和谐发展、社会稳定作贡献等方面作出了安排部署。
  《意见》明确指出我市宗教界当前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的主要任务:一是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营造各宗教内部的自身和谐。教职人员要重视道风建设和道德操守,各宗教团体、宗教场所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包容,要进一步加强场所的日常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二是注重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宣传引导,倡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和谐。各宗教团体、宗教场所要重学习,突出特色文化建设;要重教育,培养一支合格的教职人员队伍;要重引导,促进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的和谐。三是弘扬传统、服务社会,倡导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宗教场所要美化环境、完善服务功能。各级宗教团体要积极开展服务社会的公益慈善事业。《意见》要求各级宗教部门要加强指导、抓出实效。
                           

    (季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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