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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下午,200多位参加第二届世界佛教论坛的代表来我市参观
发布日期:2009-06-17   来源:民族宗教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解放军报3月8日报道 3月8日,由来自空军、海军、武警等单位的30多名人大代表联名签署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飞行人员法》(以下简称《军事飞行人员法》)的议案提交大会。据悉,该法的制定将填补相关法律空白,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引起了众多与会代表的关注。

    空军政治部主任王晓龙是领衔提出此项议案的代表。他说,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军事飞行人员队伍建设遇到了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涉及军地多个领域多个方面,迫切需要通过国家立法加以解决。

    会前,为进一步了解社会各界对军事飞行人员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他们采取实地调研、请各界人士座谈等方式展开了细致研究,直至拿出了目前较为成熟的议案。该议案在法律的起草提纲中对军事飞行人员的选拔培养、战备训练、作战奖惩、伤亡抚恤以及政府社会责任等权利义务做出了规范。

    “我国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为何还要为军事飞行人员制定专门的法律?”记者问。

    空军原副司令员汪超群代表结合自己翱翔蓝天36载的经历介绍说:“军事飞行人员是国家的特殊人才和宝贵资源,具有投入高、作用大、责任重、风险高等特殊性,制定专门法律将更好地规范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和义务。”

    汪超群代表说,军事飞行职业是世界上的高风险职业之一,飞行生涯时时与危险相伴,但目前军事飞行人员的待遇、抚恤金和保险金的标准较低:我国军事飞行人员年均收入8万元,较之民航飞行员的50万元,相差6倍,现行的抚恤标准与民航飞行员相差3倍多。航空兵部队由于作战需要,大多驻地远离城市,加上工作流动性强,给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带来很多特殊困难。

    “《军事飞行人员法》的立法环境日渐成熟。”法律专家徐泽介绍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针对一些特殊行业和职业,相继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如《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教师法》等。《军事飞行人员法》的制定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做出有益补充,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一些法学专家特别指出,该法的制定有望填补军事飞行事故造成的地面人员和财产损害由谁来赔偿的法律空白。目前因种种原因无法适用《国家赔偿法》,一般由航空兵部队代为处理,因赔偿标准无法可依容易引发各种纷争。如能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将大大减轻飞行部队的压力。

    来自地方航空部门的孟祥凯代表说,该议案在军地飞行人员的选拔培养、管理使用等方面均有统筹考虑,做出具体规定,将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军地的飞行人力资源问题。他说,当前飞行部队和民航均迫切需要大批高素质飞行员,由于不同机型飞行最高年限的差异,民航飞行员最高飞行年龄可达65岁,军事飞行人员被推荐到民航的年龄普遍在40-43岁,还可继续飞行20余年。如能通过国家立法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流动机制,使飞行人员在优先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的同时,有组织、有计划地转入民航,将可继续为国家经济建设做贡献,并作为预备役力量在战时有效使用。在议案提交处,海军航空兵某师副参谋长赵启宝代表欣喜地道出心声:“我国空军、海军和陆军航空兵的飞行人员为数不少,《军事飞行人员法》将确保这支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让雄鹰飞得更加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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